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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095章(1 / 2)

“在晋城估计是不太可能了,晋城的人现在哪个不认识up?”

“强烈建议up来我这里,我们这里就是典型的不收钱不办事,素材一大把。”

“你们也太丧心病狂了吧?这是把up当成净化社会风气的工具人了?”

“……”

聊着聊着。

网友们又开始自报家门,出谋献策。

建议秦牧多云游一下。

多为“和谐社会”做贡献。

毕竟……

秦牧对晋城的贡献,所有人都有目共睹。

文明城市可不是随便一个地方就能评上的。

……

晋城。

养老院。

张清源、李卫国、宋天成等人正聚集在投影屏幕前,一丝不苟的听着秦牧的答辩。

在他们的旁边……

学的最好的万中元偶尔给他们解释一下场上的局势。

当然。

碰到那些他也不懂的,比较深奥的法律知识,他都会选择找度娘搜一搜。

“事实职权……法定职权,还有这么一说。”

听着秦牧提出的这个答辩方向,万中元愣了一下。

连忙拿起手机。

搜索了一遍。

才搞明白秦牧所说。

如果行使法定职权的话,只要谋取了利益,便属于犯罪。

如果行使的是事实职权,则需要谋取不当利益,才构成犯罪。

谋取正当利益,是不会构成犯罪的。

比如说。

王五如果利用自己的事实职权,向赵六索要10万元,那就属于敲诈勒索罪。

但王五如果利用自己的事实职权,向赵六施压,要求赵六归还欠他的10万元,便不属于任何犯罪。

同理。

如果王五利用自己的法定职权,将赵六抓进局子里,要求他归还欠他的10万元,同样会构成犯罪。

“这么复杂?”

张清源听后,懵逼的眨了眨眼睛。

半天没弄明白咋回事。

这个东西着实有点绕。

“那意思是……小秦这次又赢了?”

旁边几个老人见状,忍不住追问了起来。

“应该……或许能赢。”

万中元瞥了眼投影屏幕,幽幽说道。

目前来看。

秦牧提出了这个观点后,优势应该在秦牧这边。

但……

是否晋级第三轮,是以双方表现分来定的。

如果秦牧后面表现的不好,还真不一定能晋级。

……

魔都。

模拟法庭里。

“审判长,这里是我方搜集到的张三给王五送钱的相关证据,在王五的家中查证了带编号的十万元整。”

“这里是我方搜集到的赵六收钱的证据。”

“这里是张三的口供,他已承认自己送了钱给王五,请其帮忙疏通关系,拿下工程款,还许诺事成之后再给他三十万。”

“这里是李四的口供,已承认是赵六给他打了电话,借此施压……”

来自柳州的数名律师深吸了一口气,主动上呈了相关证据。

并且强调道:“我方认为,张三、李四、王五和赵六的行为都触犯了相关法律,王五和赵六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,知法犯法,更是性质恶劣。”

“其中,王五收钱办事,动用的虽然是事实职权,但其目的和动机不纯,在法益上更是有损国家形象。”

“因此……”

三名刑事方面的律师不甘示弱。

对着秦牧疯狂炮轰。

提出了一个新的角度,那就是法益。

众所周知。

法律之所以制定,是为了保护国家、社会或者个人的利益,其核心思想就是法益。

刑法同样如此。

每个刑法都有其保护的法益所在。

就拿受贿罪而言,保护的是国家的权威性,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正面形象。

而王五的行为……

目的和动机都极其不纯,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,选择了打电话给赵六。

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的正面形象。

而在刑法中。

有个著名的理论,那就是法益作为入罪的基础。

如果损害了法益,便可以以此入罪。

王五的行为,切切实实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利益。

第四百零六章 伦理作为出罪的依据

只要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利益的行为……

便可以将其入罪。

比如说抢劫罪和盗窃罪,侵犯的是刑法对私人财产的保护。

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,侵犯的是刑法对人身安全权利的保护等等。

“王五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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